关于集中整治东昌湖水污染的通告 [ 2009-6-18 ]为加强东昌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东昌湖水质达到国家海河流域检查要求,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聊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集中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东昌湖倾倒污水,在湖内洗车、洗衣服、洗垃圾桶和涮拖布。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东昌湖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通告发布后,不听劝阻,仍从事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 五、凡拒不服从管理,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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