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注意事项 [ 2010-9-2 ]广大市民朋友你您好, 欢迎光临市执法局网站,为充分发挥局长信箱的服务功能,也避免恶意者散布虚假信息,请您在发信件的时候,写明具体时间、地点,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最好是移动电话),以方便向你及时回复,如果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不予采信。对于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保证不泄露、不公开,以保障您的个人权利。感谢您对我们执法工作的关注。---------------------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约法三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的通知 [ 2010-9-2 ]各科室队: 为确保把“约法三章”落到实处,经研究确定,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期间,对全体执法人员“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一、检查督导内容 1、工作期间不准饮酒,包括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2、在办案过程中不准为管理相对人说情,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吃请;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 二、检查督导方式 1、工作现场查看。以网格、中队和机关各科室为单位,检查前随机抽取被抽查单位名单,按照被抽取的单位,到工作现场检查工作期间是否饮酒。 2、集中到某一指定地点查看。这种方式主要是检查各级干部工作期间是否饮酒。将各网格长以上、科以下干部临时召集到某一指定地点,查看是否有工作期间饮酒行为。在具体实施中,按现行建制,将以上干部分成三个检查单位,即局机关、东昌府区大队、直属大队三个单位,支队负责同志按分工分到各大队,督察大队列到直属大队。 3、巡查。深入到城区酒店等场所,查看是否有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吃请。 4、询问。向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了解是否有人说情,是否接受管理相对人吃请,是否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我局被询问人员在询问结果上签署意见,询问结果如与事实不符,首先从重处罚隐瞒说情事实的办案人员。 5、走访。到执法人员的辖区,进行不定期走访,了解执法人员遵守“约法三章”的情况。 6、设立举报电话和局长信箱。主要负责受理:在办案过程中,不准为管理相对人说情,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吃请和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同时,受理工作期间不准饮酒的即时举报。举报电话设在执法监督科,电话:8280820。局长信箱设在我局网站。 三、工作要求 1、不得提前泄露检查信息。检查督导工作人员在抽签时,将手机自行关闭后,交专人保管,检查结束后领回手机。在抽签检查期间,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单独活动。 2、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这种检查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检查,否则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追究。 3、无正当理由两次缺检者,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三次以上缺检者,停职检查。 四、组织领导 成立“约法三章” 检查督导小组,由工会主任、党组成员李清华同志负责,从党风廉政、执法监督科、督察大队、机关党委、人事科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督导工作小组,侯聚光任检查督导工作小组组长,崔存池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张同臣、宿兰梅、高平、魏月平、张衡。 五、检查督导结果的使用 1、通报。将每次检查督导情况包括参检人员、缺检人员、缺检原因、检查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张贴公布。 2、查实有“约法三章”行为违反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聊城市执法局关于整顿治理夜间施工行为的通告 [ 2010-9-2 ]为了规范和加强夜间施工管理,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环保模范城验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二、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三、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四、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日向周边居民公告。 五、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封存其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七、造成噪声污染,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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